环球时报:滴滴的百万悬赏 别再发了!

  • 时间: 2018-05-11 11:15:09

作者:40老黄兔

今晚看到滴滴发布了一则悬赏寻人的公告,我对此感到十分遗憾,滴滴如此行为,不但没有丝毫的合法依据,而且容易好心办错事!

1、 依据刑事诉讼法,只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才能宣告某位公民有罪,其后才能依据刑法,以国家的名义,由法律赋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剥夺他人权益限制他人自由。因 此,在法院宣告有罪之前,只能称呼可能犯罪的人为犯罪嫌疑人,并且只能限制他人权利和自由,而且只能由法律赋予权力的公安和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限 制。

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故意杀人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,因此该类型的犯罪,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,再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 十三条以及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二百五十六条,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通缉、悬赏通告等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侦查权,其它企业、单位甚至个 人,无权行使。

2、自然人的行踪,毕竟是其个人信息,属于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。滴滴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,以悬赏在手段鼓励网民向其提供他人的身份信息、行踪信息等,虽然出发点可能具有善意,但行为本质上也属于限制和剥夺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。

3、滴滴这样的行为,不应当鼓励,因为可能会给警方侦查工作带来影响,这些影响可能体现在:

第一,可能会起到打草惊蛇的作用,造成例如重大犯罪嫌疑人隐匿、偷渡脱逃、畏罪自杀回避正义的审判以及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,造成同案犯串供或者杀人灭口、毁灭证据等等后果;

第二,可能会引发不理性的民愤,给办案机关徒增不必要的压力,很可能由此造成侦查人员忽略其他合理可能性的后果。由于过早以及在压力之下得出结论,导致出现冤案、错案也并非没有可能。

4、近期发生于陕西的那起为泄愤杀害多名中学生案,案发后,有些媒体报道案情时采用了错误的肖像,给无辜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,滴滴那个悬赏找人,在未经办案机关审核、批准的情况下,也具有发生这种风险的可能性。

综上,我呼吁,应该尊重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保密性,即使是好心,也不能帮倒忙。

滴滴如若是为了发动群众寻找线索,比较妥当的做法是——首先应征求公安机关的同意,其次应呼吁网友们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,然后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功名单予以巨额物质奖励。

基于以下理由,希望媒体今后在报道类似案件时能够有所节制:

首先,还是出于尊重侦查工作的保密要求,过多的报道,容易给侦查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;

其次,对于犯罪过程、侦查过程进行详细的报道,容易起到负面的示范性效应,比如说提高犯罪嫌疑人反侦查、反追捕的能力,再比如说,容易让嫌疑人掌握警方工作的节奏、脉络或已取得的进展等信息。

再 次,对于一些涉及到隐私比如说性侵的案件,过多得渲染或者过详尽得报道,可能会损害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。今晚,我就很遗憾得看到了一个微博账号,连 该起空姐遇难案件的现场照片都发布出来了,再由于今天媒体的报道,受害人的父亲已经曝光,再加上受害人的工作单位也已公开,离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全面曝光, 只有一张薄纸的距离,一点就破,而空姐遇难的案件,从各方面的信息看,很有可能就是一宗涉及个人隐私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。

最后,截止到现在,嫌疑人尚未归案,真相尚未明朗,出于对真相的责任心,也不宜做过多的案情渲染。